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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车辆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09-26 17:01)    点击:226

 王鹏与张文全是很好的朋友,前段时间,王鹏好友张文全因外出有急事,向王鹏借轿车使用,王鹏于是把车辆借给好友张文全,不料在外出过程中张文全操作不当,在行驶途中将一辆摩托车撞翻,造成摩托车司机刘成富重伤,摩托车损坏。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虽然进行了理赔,但张文全仍须承担3万元的赔偿款,可张文全经济条件差,没有赔偿能力。摩托车司机刘成富出院后,由于找张文全要不到钱,于是找到王鹏,称王鹏作为车主对事故也有责任,应该和张文全一同赔偿他的损失。那么,在这起交通事故中,王鹏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?

  律师说法:在此次交通事故中,王鹏作为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在于王鹏是否有过错,如果有证据证明王鹏存在过错,那么王鹏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《侵权责任法》正式生效前,出借人的担心是必要的,也是有法律依据的。因为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: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从该条的规定来看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采取了一种较为模糊的处理方式,统一称作“机动车一方“,而并未就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,也就是说车主和借车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。

  而《侵权责任法》生效后,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49条规定:“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该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,即在机动车出租、出借的情况下,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,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,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条规定: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,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:(一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,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;(二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;(三)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;(四)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。”

  因此,根据上述情形,如果王鹏将轿车借给张文全使用时,不存在上述情形,王鹏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存在上述情形,那么王鹏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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